excerpt from 博客來網路書店 http://www.books.com.tw/books/series/series957041118X-3.php
「每個人都明白,附屬在主人之下,對奴隸的人性尊嚴有多大的打擊,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,其實,這也對主人造成相仿的打擊效果。擁有奴隸的人所受的奴役,跟他的奴隸沒什麼不同,蓄奴讓雙方的自由蕩然無存。然而,即令是生活條件比較差,人們在此也寧願選擇過自由人的生活,而不願成為被妥善照料的奴人。盧梭曾經告白,「自由的人們推倒守護他們免於受壓迫的石像」,讓他不知所措。
這種個人自由的無可取代,雖然在歷史過程中歷歷可數,卻一直到了存在主義,才將自由做為其哲學的核心概念。謝林這位存在主義的先行者,他曾一再強調「人類生而為行動,而非沈思,」更強烈主張,「哲學的起點與終點乃是──自由。」當代的存在主義者認為,現代生產裝配線對個人人格的物化,乃是對自由最嚴重的威脅。讓.波.沙特(Jean-Paul Sartre)的戲劇《群蠅》(The Flies)裡,由於宙斯想強加其權威於奧瑞斯提斯而不成,便惱羞成怒地咆哮:「目中無人的兔崽子!我不算是你的主子嗎?你不想想,誰創造了你?」奧瑞斯提斯反擊道:「是你!但是,你錯就錯在,不該讓我自由。」之後,奧瑞斯提斯總結了這一切,他高喊:「我就等於我的自由!」沙特要補白的重點是,自由不僅是人類的根本需求,其實,成為一個人跟擁有自由,根本就是同一回事。」
自由與存在的同一,可以由一個事實證明:我們做抉擇的當下,都會實實在在地體驗到自己的存在。當一個人斷言「我能夠」、「我選擇」或「我將要」時,他就會感受到自身的意義,因為,奴隸是不可能下這類斷言的。卡爾.雅斯培(Karl Jaspers)寫道:「在抉擇的行動中,藉由我一本初衷與自然自發的自由,我第一次親自體認到我的真實自我。」「只有自由,存在才屬真實……自由乃是……存在的本質。」「只有我施行我的自由的時候,我才完全屬於我自己。」「成為自由,就等於成為自己。」
雖然我們曾經說,自由就是變化的可能,但自由也包含了保持本色的能力,但是,保持原樣並不等於考慮改變或拒絕改變。更有甚者,我們會說明,這種變化不能跟為了改變而改變混為一談,也不能跟為了逃避而改變混淆。因此,美國年輕人經常把任性和真正的自由掛在嘴邊,其實是嚴重的混淆。索忍尼辛(Solzhenitsyn)以其英雄行徑爭取到了自由,也贏得了談論自由的權利,但我認為,他下面的講法很有問題:
自由!就是十四到十八歲的青少年,耽溺在他們的無所事事和玩樂之中,而不必振作鼓舞、完成精神成長。自由!就是健康的成人會不想工作,靠社會救濟過日子。
索忍尼辛的辯辭,把任性、不負責任和自由混為一談。他不知道,他的同胞杜斯妥也夫斯基(Dostoevsky)說得好,自由總是形成弔詭。
任性就是沒有命運的自由,就像夜晚之於白晝,真正的自由,不可能毫無限制。稍後我們會明白,自由就等於你如何面對你的限制、你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投身於你的命運。希臘神祇普洛提烏斯(Proteus)能夠不斷變形,以免於被別人定形,祂可以視為我們不置可否過日子的一個象徵,但是,祂從來不被人視為自由的象徵。
即使有人否認自由,他們也預設了自由。換句話說,在否認自由的這個行動裡,他們的否認若要被當真的話,不能仰賴純粹的偏見或當天吃了些什麼,而是必須依賴大家能否接受或拒絕所提出的客觀基準。然而,如果我們不把這種「接受或拒絕」的能耐稱為自由,我們又能怎麼樣稱呼它呢?我們稍後會討論的一種觀點──決定論(determinism),其實也必須以自由為前提。就此而言,決定論的信念乃是人類自由的一部分,是人類自由使之成為可能,就如同黑暗使得光亮足以讓人識別一般。
所以,我們有充分的理由下結論:自由是人類尊嚴的根本要件。就此,洪波特一針見血地指出:「對人類本性的內在尊嚴寄與最深的尊重感,使我自身感到通體生氣蓬勃,然而,唯有自由,足堪與此尊嚴相稱。」 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哲學家皮科.德拉.米蘭多拉(Pico della Mirandolla)也將自由與人類尊嚴視為同一回事。他這樣描繪創造者:
非天亦非地,非不朽亦非平凡如吾人者創造了您,您擁有自己的意願與榮耀,因而擁有了自由,成為您自身的創造者、建造者。唯有仰賴您自身的意願,我們才能讓您成長、發展。您自身蘊育著宇宙生命的起源。
人類尊嚴的基礎在於自由,而自由的基礎,又在於人類尊嚴。兩者相互預設了彼此。
然而,文藝復興時代的皮科,他可以大膽運用我們這個時代難以理解的字眼,譬如「自由意志」(free will)。依傳統的意義而言,「自由意志」乃是爭論經年、卻毫無建樹的一個概念。人類的自由遍及其整體,而非其部分,譬如其意志。當然,意志是很重要,我們稍後在強調自由即是說「我將要」、「我能夠」的能力時,會提到這一點。但這個「我將要」指的不是一個既有的技能,好像已經包含在「自由意志」當中,「我將要」的來源是整體的自我,包括自我的種種分歧樣貌,諸如運動個人肌肉的自由、想像的自由、做夢的自由、自我奉獻的自由,事實上,這包含了人類的整體存在。即令是不相信自由意志的相關能力,這種不信,本身也是在行使自由。
人類學家馬凌諾斯基(Malinowski)曾經說:「自由乃是『自我實現』的可能性,其基礎是個人抉擇、自由契約、自發的努力,亦即個人的自發創造。」
齊克果(Kierkegaard)在一百五十年前亦說過,自由即可能性,至今,這依然是自由的最佳正面定義。艾蜜莉.狄瑾遜(Emily Dickinson)在一首詩中亦對此有所直觀:
我住在可能之屋裡
比陳腔濫調住起來寬敞
不僅窗戶為數較多
門面品質亦復優越
每個房間都像雪松所造(譯者按:雪松用以製箱、傢俱、鉛筆)
任何目光難以侵入
還有一幢恆久耐用的複折屋頂
讓天空在此亦得折腰